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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都铎世纪(天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4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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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4160号
  •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都铎世纪(天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都铎世纪(天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天津华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力鹏(天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阳光都铎(天津)健身有限公司;天津硬石商贸有限公司;马立;赵丽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416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市大街故里花园21号底商。主要负责人:杜玉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才萍,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都铎世纪(天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九连山路与绥江道交口西南侧顺水园10号楼。法定代表人:马立,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华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2号-1211。法定代表人:庄方炫,总经理。被执行人:力鹏(天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472房间。法定代表人:马健,总经理。被执行人:阳光都铎(天津)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马健,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硬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2-2-1001内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志广,总经理。被执行人:马立,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赵丽娟,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与被执行人都铎世纪(天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天津华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力鹏(天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阳光都铎(天津)健身有限公司、天津硬石商贸有限公司、马立、赵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4民初8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5月7日、8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公积金信息:无可供执行公积金信息;不动产信息:于2021年9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丽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手续,暂无权处分。机动车信息:于2021年9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都铎世纪(天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津H×××××号江淮牌车辆、被执行人赵丽娟名下车牌号为津G×××××思域牌、津D×××××奔驰牌机动车登记手续,暂无处置权;3.于2021年9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等地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2021年5月11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6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执行标的6574470.4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574470.4元,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416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市大街故里花园21号底商。主要负责人:杜玉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才萍,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都铎世纪(天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九连山路与绥江道交口西南侧顺水园10号楼。法定代表人:马立,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华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2号-1211。法定代表人:庄方炫,总经理。被执行人:力鹏(天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472房间。法定代表人:马健,总经理。被执行人:阳光都铎(天津)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马健,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硬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2-2-1001内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志广,总经理。被执行人:马立,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赵丽娟,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与被执行人都铎世纪(天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天津华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力鹏(天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阳光都铎(天津)健身有限公司、天津硬石商贸有限公司、马立、赵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4民初8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5月7日、8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公积金信息:无可供执行公积金信息;不动产信息:于2021年9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丽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手续,暂无权处分。机动车信息:于2021年9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都铎世纪(天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津H×××××号江淮牌车辆、被执行人赵丽娟名下车牌号为津G×××××思域牌、津D×××××奔驰牌机动车登记手续,暂无处置权;3.于2021年9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等地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2021年5月11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6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执行标的6574470.4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574470.4元,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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