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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菊平、段众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民终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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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民终1584号
  • 案件名称

    刘菊平、段众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菊平;段众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终1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菊平,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众新,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上诉人刘菊平因与被上诉人段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21)湘138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菊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菊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菊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刘菊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湘林审判员  颜征求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薇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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