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徐亚东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555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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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5550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徐亚东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徐亚东;赵吉桂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5550号之二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娟,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亚东,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赵吉桂,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亚东、赵吉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87元,共计3412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鸣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人民陪审员 李佳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叶胜眉书 记 员 徐 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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