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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永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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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835号
  • 案件名称

    刁永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刁永祥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835号被执行人:刁永祥,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刁永祥因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我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苏089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刁永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因被执行人刁永祥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额,且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并缴至罚没款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工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苏H×××××号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6月21日,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因不符合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暂无法提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信息等证据证实。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7908.45元。本院认为,罚金应依法按时缴纳。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89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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