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锦、刘本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2执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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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32执73号案件名称
杨锦、刘本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锦;刘本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32执73号申请执行人:杨锦,女性,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刘本辉,男性,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锦与被执行人刘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本辉于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锦货款45305.00元(肆万伍仟叁佰零伍元)。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332执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禄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青绕仁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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