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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21民初2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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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2743号
  •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某;王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21民初2743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1月7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程启松,广东必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启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第3条的义务,协助原告将东莞市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的内容如下:1、王某与李某自愿离婚。2、对子女抚养情况:大女儿王佩,1991年1月28日出生,今年25岁,不需抚养,儿子王海涛,1998年11月20日出生,今年17岁,归男方抚养。(大学学费生活费归男方负担)。随时可以探视。3、财产处理:现有塘夏莲湖新村东港城B座B0706号房产一套,归女方李某所有。4、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如果有债权债务由男方王某承担偿还。5、本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负法律责任。6、本协议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当天,原、被告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另查明,2004年9月27日,被告王某与东莞市篁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东莞市房屋,付款方式为按揭,现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因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21年7月19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即东莞市房屋所作出的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离婚时约定该套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王某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符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东省东莞市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二、被告王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2131.74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桂胤人民陪审员  朱玉梅人民陪审员  曾时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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