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吴殿勇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恢22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恢22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吴殿勇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吴殿勇;王伶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恢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殿勇,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长生村二委四组,身份证号:232101197406114015。被执行人:王伶,女,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长生村二委四组,身份证号:2321011977022564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殿勇、王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吴殿勇、王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递交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02执恢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21民初2743号 下一篇 赵雷雨、李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2民初7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