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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吴殿勇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恢2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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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恢22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吴殿勇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吴殿勇;王伶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恢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殿勇,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长生村二委四组,身份证号:232101197406114015。被执行人:王伶,女,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长生村二委四组,身份证号:2321011977022564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殿勇、王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吴殿勇、王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递交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02执恢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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