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燕舞、汪正东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8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887号
  • 案件名称

    朱燕舞、汪正东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朱燕舞;汪正东;海南星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朱燕舞,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汪正东,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海南星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223国道华一村旁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956L5C。法定代表人:汪正东。关于朱燕舞与汪正东、海南星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汪正东、海南星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燕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正东、海南星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朱燕舞支付投资款30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1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汪正东、海南星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通过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汪正东、海南星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汪正东、海南星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朱燕舞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300000元,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1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汪正东、海南星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燕舞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