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孝仓、王仰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5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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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5741号案件名称
袁孝仓、王仰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袁孝仓;王仰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5741号原告:袁孝仓,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务工,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褚进龙,舒城县桃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仰俊,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青阳县人,教师,住安徽省青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西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849820454A。法定代表人:韦良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群,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媛,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袁孝仓诉被告王仰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保财险青阳支公司申请,要求对原告袁孝仓的伤残等级和“三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由于司法鉴定时间较长,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等待鉴定评估结果出来后,再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孝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0元,由原告袁孝仓负担。审 判 员 廖克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查雯雯书 记 员 樊 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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