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湖南嘉晨服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6民初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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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民初234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湖南嘉晨服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湖南嘉晨服装有限公司;宋定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6民初234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中渡社区梯云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886840710H。负责人:罗友巍,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宇,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阳,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湖南嘉晨服装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天供山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96327332J。法定代表人:宋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宋定军,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南嘉晨服装有限公司、宋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嘉晨服装有限公司、宋定军名下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等资金,共计349286.3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嘉晨服装有限公司、宋定军名下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资金,共计349286.34元。案件申请费2266.43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郭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青青书 记 员 郝培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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