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浩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龚江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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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881号案件名称
西安浩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龚江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西安浩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龚江伟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4881号 原告:龚江伟,男,汉族,2001年X月XX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西安浩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龚江伟诉被告西安浩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江伟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孙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曹萌迪 书 记 员 阴睿杰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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