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二军、袁照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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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728号案件名称
曹二军、袁照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曹二军;袁照法;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曹县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728号原告:曹二军,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法定代理人:曹雪群,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科峰,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袁照法,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郑州路与丹阳路交叉口东路南综合楼6楼。负责人:李洪坤,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曹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路东金沙江路北绿洲国际花园。负责人:郭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二军与被告袁照法、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曹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二军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袁照法、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曹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二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二军撤回对被告袁照法、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曹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曹二军负担。审判员 刘冬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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