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深耕、李少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恢3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恢305号案件名称
谢深耕、李少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谢深耕;李少义;刘文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谢深耕,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李少义,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刘文革,女,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谢深耕与被执行人李少义、刘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1321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少义、刘文革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谢深耕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800元。因被执行人李少义、刘文革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深耕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立案受理。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少义、刘文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25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李少义、刘文革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不动产、证券及工商登记发起查控:查询到银行存款55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少义名下登记有两家公司,但均已注销;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少义名下有保险投保记录,累计缴纳保费6600元,但保单现金价值不足千元,故未提取;未查询到其它财产。2021年3月20日,本院向双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双峰县住房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少义名下登记有二处不动产,经向双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证,该二处房产在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前已交易,其权属已转移,故无法处置。2021年7月20日,本院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李少义、刘文革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少义、刘文革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及查控结果,本院已于2021年7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谢深耕。申请执行人谢深耕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文审 判 员 朱学东审 判 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周 博代理书记员 夏 添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4880号 下一篇 曹二军、袁照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7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