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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通(青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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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执1347号
  • 案件名称

    科通(青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科通(青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科通(青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号万科中心C座1802。法定代表人:陆志颖。被执行人: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华泰路1号。法定代表人:迟曾彬。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300元,执行费2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经督促,被执行人青岛华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科通(青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将执行费50元至法院指定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照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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