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刘海元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5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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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5128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刘海元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刘海元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5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永明路11号、11-1号、11-2号。负责人:郑明刚,行长。被执行人:刘海元,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与刘海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海元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14561.48元,执行过程中受偿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116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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