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歌择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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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4298号案件名称
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歌择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歌择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298号原告: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法定代表人:刘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歌择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蔡春香。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歌择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顶晟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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