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封玉、程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2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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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2991号案件名称
伍封玉、程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伍封玉;程杨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2991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伍封玉,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程杨,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7)黔011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伍封玉、程杨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伍封玉、程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内容:1、生效判决书中第一项中被执行人伍封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应缴纳罚金10000元;2、判处程杨有期徒刑十个月,应缴纳罚金8000元。我院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伍封玉、程杨名下的证券、股份、银行账户、车辆及不动产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伍封玉、程杨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伍封玉、程杨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伍封玉、程杨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现我院已将被执行人伍封玉、程杨纳入长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我院现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我院合议庭合议后,同意对(2021)黔0112执2991号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结案,待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我院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黔0112执2991号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树东审判员 曾 浩审判员 刘浚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钱俊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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