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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传学与张文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民终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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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民终898号
  • 案件名称

    孙传学与张文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孙传学;张文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民终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传学,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寺头镇宅科村106号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华,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西牛镇长乌金塘村广东省英德市。        上诉人孙传学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21)吉052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传学于2021年7月18日签收《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传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晶审判员    陈晶审判员    肖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美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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