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传学与张文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民终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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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民终898号案件名称
孙传学与张文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传学;张文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民终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传学,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寺头镇宅科村106号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华,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西牛镇长乌金塘村广东省英德市。 上诉人孙传学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21)吉052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传学于2021年7月18日签收《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传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晶审判员 陈晶审判员 肖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美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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