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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俊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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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52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俊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俊;马某芳;马某祥;马某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52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邱某龙,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执行人:某俊,男,回族,1988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被执行人:马某芳,女,回族,1990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被执行人:马某祥,男,回族,1960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被执行人:马某梅,女,回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俊、马某芳、马某祥、马某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湘1321民初37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裁定书已生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未有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37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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