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俊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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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527号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俊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俊;马某芳;马某祥;马某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52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邱某龙,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执行人:某俊,男,回族,1988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被执行人:马某芳,女,回族,1990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被执行人:马某祥,男,回族,1960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被执行人:马某梅,女,回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俊、马某芳、马某祥、马某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湘1321民初37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裁定书已生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未有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37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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