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金天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汪应宏等王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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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075号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金天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汪应宏等王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金天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汪应宏;王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金天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幸福路乙1号。 法定代表人:邬家睿。 被执行人:汪应宏,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王凯,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金天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应宏、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203民初245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汪应宏、王凯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金天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99330.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139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金天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自愿申请撤销(2021)新0203执1075号的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申请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金天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0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亚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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