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万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陈取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苏04民特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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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民特77号案件名称
常州万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陈取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常州万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陈取江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特7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常州万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信息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陈淝淝。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政,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陈取江,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仲裁申请人陈取江与仲裁被申请人常州万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万能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532号仲裁裁决。常州万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申请人常州万能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常州万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常州万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施婷婷审判员 赵玉兵审判员 杨 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 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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