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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秀芳、范胜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6执69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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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执69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胡秀芳、范胜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胡秀芳;范胜平;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6执6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秀芳,女,1969年2月7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湖南省汝城县。申请执行人:范胜平,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汝城县。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的良,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锦堂村陈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6058032013Q。法定代表人:谭应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秀芳、范胜平与被执行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6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胡秀芳、范胜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日、8月3日、9月16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含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收益类保险、证券、车辆、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8日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城管理部、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汝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汝城县中有房产登记信息,该部分房产已经抵押相关银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已申请本院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胡秀芳、范胜平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181801栋E19-1房产进行处置。本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确定为228400元,因无人竞买第一次拍卖流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胡秀芳、范胜平同意以一拍流拍价228400元接受上述财产,扣除其垫付的4500元辅拍费,抵偿被执行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商铺回购款223900元。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胡秀芳、范胜平委托代理人朱的良,告知其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向其示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55.0808万元及相应利息(按判决书另行计算),经以物抵债,已执行到位22.39万元,尚有32.6908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7908元尚未缴纳。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勋审 判 员  刘文胜审 判 员  黄方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才书 记 员  陈 安附:所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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