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红梅、杨凯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初4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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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7民初4862号案件名称
肖红梅、杨凯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肖红梅;杨凯涛;郭永伟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初4862号原告:肖红梅,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杨凯涛,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被告:郭永伟,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肖红梅、杨凯涛与被告郭永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红梅、杨凯涛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梅、杨凯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73元,由原告肖红梅、杨凯涛共同负担。审 判 员 蔡月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慧慧书 记 员 成婉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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