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悦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18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保1892号案件名称
东营悦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东营悦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1892号申请人:东营悦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188-140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法定代表人:王迎燕。被申请人:满洲里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北区满城新世界B区16号楼1-602。法定代表人:张连春被申请人: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拱康路882号1幢4-164室。法定代表人:王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东营悦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189号。申请人东营悦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东营悦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悦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华永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云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994号 下一篇 肖红梅、杨凯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初4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