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明、湖南天鸿徐钢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2执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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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611号案件名称
李光明、湖南天鸿徐钢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光明;湖南天鸿徐钢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522执61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天鸿徐钢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光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522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李光明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天鸿徐钢工贸有限公司60000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审判员 蒋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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