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准与白梓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保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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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保146号案件名称
王准与白梓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准;白梓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保146号申请人:王准,男,199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被申请人:白梓帆,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人王准与被申请人白梓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准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白梓帆名下房产。申请人王准以其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2143070000000138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白梓帆名下房产;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92元,由王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石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海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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