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有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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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2044号案件名称
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有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有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2044号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大桥路64号2栋1单元401号。法定代表人:谢家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男,永兴县燎原法律服务所。特别代理。被告:李有用,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永兴县。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有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兴红山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佳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甄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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