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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杰、李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2民初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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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2民初273号
  • 案件名称

    刘淑杰、李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淑杰;李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2民初273号原告:刘淑杰,女,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址:武邑县。委托代理人:郑强,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武邑县。系原告刘淑杰之夫。被告:李廷,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刘淑杰诉李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廷涉嫌犯诈骗罪,本案中止诉讼。武邑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3日对李廷犯诈骗罪作出刑事判决,并判决李廷返还原告刘淑杰11000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对李廷诈骗原告刘淑杰作出判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不属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本案不再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淑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回原告刘淑杰,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云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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