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杰、李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2民初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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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2民初273号案件名称
刘淑杰、李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淑杰;李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2民初273号原告:刘淑杰,女,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址:武邑县。委托代理人:郑强,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武邑县。系原告刘淑杰之夫。被告:李廷,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刘淑杰诉李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廷涉嫌犯诈骗罪,本案中止诉讼。武邑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3日对李廷犯诈骗罪作出刑事判决,并判决李廷返还原告刘淑杰11000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对李廷诈骗原告刘淑杰作出判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不属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本案不再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淑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回原告刘淑杰,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云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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