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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供电分公司与巫山县兴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37民初3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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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3376号
  • 案件名称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供电分公司与巫山县兴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供电分公司;巫山县兴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237民初3376号 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广东中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6LJB4P。负责人:王洪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位竹,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望春,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供电分公司职工。被告:巫山县兴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巫山县兴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净坛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5567653592。法定代表人:刘长清,董事长。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供电分公司(以下称国网重庆巫山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巫山县兴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巫山县兴营煤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重庆巫山供电分公司诉讼代理人李位竹、曾望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巫山县兴营煤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重庆巫山供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费396597.61元人民币,并从2020年4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每日按欠缴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违约金可以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3.85%)的四倍计算或按约定的日千分之三计算。事实及理由:被告巫山县兴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巫山县兴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石佛村(康王村1组)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需要原告国网重庆巫山供电分公司向其进行大工业供电(用电户号:6138542795)。原、被告于2015年8月25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性质为煤炭开采和洗选,大工业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抄表周期为每月三次,抄表例日为5、15、25日;电费支付及结算方式:每月三次结清全部电费,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5、15、25日前,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被告截止2020年4月14日拖欠原告应付电费396597.61元,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对该用户在多次催收无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并支付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望判如所请。被告巫山县兴营煤矿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5日,国网重庆巫山供电分公司与巫山县兴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用电性质行业分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用电分类:大工业用电。抄表周期为每月三次,抄表例日为5、15、25日;电费支付及结算方式:每月三次结清全部电费,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5、15、25日前;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用电人有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按欠金额的千分之三计付。被告于2018年9月、12月、2019年1月后共欠电费396597.61元,被告于2020年4月14日给原告出具盖有法人印章的承诺书。载明:“……拖欠贵公司电费共396597.61元,待政府的拆迁补偿款拨付后,第一时间予以足额缴纳。”原告在催收过程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刘长青于2020年9月9日在承诺书上签名。巫山县兴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为巫山县兴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违约金可以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3.85%)的四倍计算或按约定的日千分之三计算。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双方对用电性质、用电分类、抄表周期、电费支付、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定力,应当严格履行。巫山县兴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为巫山县兴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县兴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欠电费的金额无异议并出具承诺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396597.6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可以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或按约定的日千分之三计算,故本院确认被告从2020年4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承担违约金。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巫山县兴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供电分公司电费396597.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4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被告巫山县兴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丁发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罗  茜书  记  员 康传宇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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