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鸿兴、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4民初2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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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民初2298号案件名称
姬鸿兴、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姬鸿兴;刘艳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4民初2298号原告:姬鸿兴,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环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刘艳军,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姬鸿兴与被告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姬鸿兴于2021年9月28日以被告难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艳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鸿兴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鸿兴撤回对被告刘艳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姬鸿兴负担。审 判 员 肖继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 瑞书 记 员 刘胤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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