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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鸿兴、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4民初2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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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民初2298号
  • 案件名称

    姬鸿兴、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姬鸿兴;刘艳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4民初2298号原告:姬鸿兴,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环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刘艳军,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姬鸿兴与被告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姬鸿兴于2021年9月28日以被告难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艳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鸿兴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鸿兴撤回对被告刘艳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姬鸿兴负担。审 判 员 肖继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 瑞书 记 员 刘胤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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