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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巧云、彭志刚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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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982号
  • 案件名称

    刘巧云、彭志刚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巧云;彭志刚
  • 案件缘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982号原告:刘巧云,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彭志刚,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刘巧云与被告彭志刚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巧云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巧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育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屈文娟书 记 员 胡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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