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巧云、彭志刚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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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982号案件名称
刘巧云、彭志刚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巧云;彭志刚案件缘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982号原告:刘巧云,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彭志刚,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刘巧云与被告彭志刚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巧云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巧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育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屈文娟书 记 员 胡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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