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学飞与高祥、吴华根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8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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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8741号案件名称
夏学飞与高祥、吴华根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夏学飞;高祥;黄乾;吴华根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8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学飞,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祥,男,199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营(系高祥之父),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华根,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审被告:黄乾,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上诉人夏学飞因与被上诉人高祥及原审被告吴华根、黄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1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学飞和被上诉人高祥及原审被告吴华根、黄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夏学飞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夏学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学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夏学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梅审 判 员 金 冶审 判 员 唐墨华法官助理 李晶晶书 记 员 李照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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