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云、杨仕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56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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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5执568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天云、杨仕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贞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天云;杨仕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5执5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天云,男,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仕观,男,1970年10月8日生,苗族。关于刘天云申请执行杨仕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325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仕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仕观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杨仕观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天云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2017年1月13日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刘天云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2元及申请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杨仕观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2021年4月27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杨仕观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杨仕观银行账户内有少许存款可供执行(已划拨得款61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杨仕观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贞丰县仕观水电安装服务中心、贞丰县勇发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但现被执行人均未再经营;查无证券登记信息。2021年4月20日,向刘天云发出举证通知书。2021年4月21日向杨仕观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向贞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仕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向黔西南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杨仕观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调查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杨仕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刘天云,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行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杨仕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再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刘天云对本院调查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贞丰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5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刘天云尚未受偿的债权为借款本金7938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仕观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被执行人杨仕观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02元及申请执行费1100元,应当继续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天才审 判 员 梁胜斌审 判 员 陈家禄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本迁书 记 员 聂世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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