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南福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6民初1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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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6民初1895号案件名称
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南福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独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南福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6民初1895号原告: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办事处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8(国际金融街2号)栋(E8)1单元23层19号【花果园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981007。法定代表人:钱泓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庭芳,女,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贵州南福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影山镇夹缝岩自然风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22726MA6GKJHNXP。法定代表人:王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望,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峰,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南福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利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冉 璐书 记 员 谭文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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