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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朱元、卢世平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7执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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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635号
  • 案件名称

    王朱元、卢世平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朱元;卢世平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7执635号申请执行人:王朱元,男,生于1970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卢世平,男,生于1976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王朱元与被执行人卢世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7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卢世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存款7437元。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卢世平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8851245892xxxx账户存款30元。本裁定送达后当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周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付阳扬书 记 员 李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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