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郭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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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817号案件名称
张兰、郭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兰;郭庆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817号申请人:张兰,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源,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郭庆华,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张兰与被告郭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庆华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兰的申请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庆华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420元,已由申请人张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爱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朱文娟书 记 员 肖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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