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恒书、常州豪邦纳米科技涂料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2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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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2885号案件名称
赖恒书、常州豪邦纳米科技涂料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赖恒书;常州豪邦纳米科技涂料有限公司;赖晨曦;江苏恒燕铝单板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2885号原告:赖恒书,男,1963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豪邦纳米科技涂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117293059414,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徐墅村。法定代表人:卫红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泽,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赖晨曦,女,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第三人:江苏恒燕铝单板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12784998322R,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曙光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赖恒书,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原告赖恒书与被告常州豪邦纳米科技涂料有限公司、第三人赖晨曦、江苏恒燕铝单板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送达补交受理费38720元的通知书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免交,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免交的情形,原告7日内未能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恒书撤回起诉处理。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赖恒书负担。审 判 长 蒋 勇人民陪审员 虞 俊人民陪审员 赵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郭金欣书 记 员 陈雨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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