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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灿芝与阳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2021)湘0112民初5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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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5618号
  • 案件名称

    熊灿芝与阳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熊灿芝;阳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12民初5618号原告:熊灿芝,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阳军,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熊灿芝与被告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灿芝、被告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万元,并按年利率3.85%标准支付从2021年7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以承接项目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多次将借款支付给了被告。2021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本人阳军今借到熊灿芝人民80000元整,每月偿还3000月,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如违反承担法律责任。”。但自借条出具之日起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偿还了6000元借款本金后,对剩余借款本息拒不归还。原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原告80000元是事实,后来还款6000元,现在还欠原告74000元,但被告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偿还。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以承接项目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多次将借款支付给了被告。2021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本人阳军今借到熊灿芝人民80000元整,每月偿还3000月,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如违反承担法律责任。”。但自借条出具之日起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偿还了6000元借款本金后,对剩余借款本息拒不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出借80000元资金给被告,但被告偿还了6000元本金后对剩余借款至今未还,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原、被告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有权自起诉之日(2021年7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熊灿芝借款本金74000元,并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阳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钰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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