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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新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苏1291刑初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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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刑初141号
  • 案件名称

    张克新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克新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苏1291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克新,男,1980年3月5日出生,务工人员,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刑诉〔20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克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九明、被告人张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19日20时08分许,被告人张克新饮酒后无证驾驶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泰州医药高新区吴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祥龙小区南门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泰州市XX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克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mg/100ml。被告人张克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克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克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克新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车辆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陈某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查处及抽取血样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克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克新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克新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克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欣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夏红瑜书 记 员 杜 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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