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张国庆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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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9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张国庆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张国庆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21执保49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 负责人:朱晓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客户经理。 被申请人:张国庆,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国庆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提供被申请人张国庆名下的位于布尔津县XXXX(房产证号:布房字第XXXX号)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国庆名下的位于布尔津县XXXX(房产证号:布房字第XXXX号),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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