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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梁进润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知民初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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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知民初107号
  • 案件名称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梁进润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梁进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0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进润,女,苗族,1992年6月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之,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棋,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进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0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进润,女,苗族,1992年6月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之,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棋,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进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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