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梁进润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知民初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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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知民初107号案件名称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梁进润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梁进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0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进润,女,苗族,1992年6月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之,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棋,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进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0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进润,女,苗族,1992年6月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之,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棋,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进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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