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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洪生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22民初3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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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22民初3195号
  • 案件名称

    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洪生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桐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洪生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22民初3195号 原告: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121号汇丰大厦1816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被告:包洪生,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洪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濮丽琴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史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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