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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1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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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396号
  • 案件名称

    仪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仪某;张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仪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仪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鲁0785民初2830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1、本院于2021年4月1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本院于2021年4月2日、5月7日、6月27日、8月27日、9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5、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中,未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收入、住所等执行线索。6、2021年9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李卓志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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