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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红、张小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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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88号
  • 案件名称

    陈晓红、张小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陈晓红;张小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88号申请执行人:陈晓红,女,生于1973年11月5日,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张小顺(又名张兵),男,生于1978年10月30日,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陈晓红与被执行人张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20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小顺偿还借款195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小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给付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9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元,剩余的9500元承诺之后清偿。2021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费192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4执988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剑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潇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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