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艳与上海正锋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周继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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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504号案件名称
朱艳与上海正锋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周继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艳;上海正锋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周继宁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504号原告:朱艳,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婧,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正锋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周继宁,经理。被告:周继宁,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原告朱艳诉被告上海正锋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周继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艳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李菁法官助理 宋骏书 记 员 宋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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