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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艳与上海正锋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周继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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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504号
  • 案件名称

    朱艳与上海正锋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周继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朱艳;上海正锋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周继宁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504号原告:朱艳,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婧,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正锋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周继宁,经理。被告:周继宁,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原告朱艳诉被告上海正锋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周继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艳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李菁法官助理 宋骏书 记 员 宋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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