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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法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王彬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督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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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督59号
  • 案件名称

    海科法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王彬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海科法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王彬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督59号申请人:海科法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打渔山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附属二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MA117JB85D。法定代表人:吴昕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乐,系辽宁靳世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彬,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申请人海科法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海科法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支付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海科法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43元,由申请人海科法律咨询(辽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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