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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隆华与廖定素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3民特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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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特431号
  • 案件名称

    唐隆华与廖定素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唐隆华;廖定素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53民特431号 申请人:唐隆华,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人唐隆华申请宣告自然人廖定素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隆华称:唐隆华与廖定素系夫妻关系。廖定素患有精神疾病,于2010年11月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未与家人联系,家人多方寻找并报警,至今无果。唐隆华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廖定素失踪,并申请指定其为廖定素的财产代管人。经审查查明:下落不明人廖定素,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唐隆华与廖定素于1995年1月4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1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唐荣。唐荣于2021年4月19日死亡。廖定素系精神残疾人,原荣昌县残疾人联合会作为填发机关、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作为批准机关向廖定素发放了残疾人证,载明廖定素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贰级。2010年11月7日,廖定素离家外出。申请人唐隆华申请宣告廖定素失踪后,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发出寻找廖定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期满,廖定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廖定素于2010年11月7日离家外出至今,期间未回家,亦未与家人联系,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21年6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出寻找廖定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廖定素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唐隆华提出宣告廖定素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审理中,申请人唐隆华申请指定唐隆华为廖定素的财产代管人,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廖定素失踪;二、指定唐隆华为失踪人廖定素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兰国彭书    记    员    杨艾苗-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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