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军、张健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2执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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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588号案件名称
孙志军、张健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志军;张健斌;陈丽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军,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酿。被执行人:张健斌,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陈丽峰,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申请执行人孙志军与被执行人张健斌、陈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2020)湘0522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7月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至7月13日分别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已在(2020)湘0522执345号案件中被冻结,故不再次冻结。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轮后查封被执行人陈丽峰名下位于新邵县酿溪镇江南路丽舍滨江小区A栋1-502房产一套(权证号:新房权证酿字第020101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经本院传唤后于2021年9月2日前来本院接受调查并作出还款计划。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案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做出的还款计划,并于同日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按计划履行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2执5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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