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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玉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3民初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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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3民初962号
  • 案件名称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玉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玉娟
  • 案件缘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96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HUANGFADIAO,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玉娟,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玉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孙妹萍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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