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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王瀚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9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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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9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王瀚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王瀚斌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21执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前进路东9号。 负责人:苗禄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猛,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王瀚斌,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淞翔铭座。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王瀚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黑052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9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有账户,但上述账户划拨后,没有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 三、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614031601015583345账户内存款605.00元、0908022801109543840账户内存款12057.00元。 五、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此次执行到位金额12662.00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52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竞月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徐 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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